要约有效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要约中未明确规定存续期限,但明确了相关合作细节。乙公司在收到要约后的两周内作出承诺并送达甲公司。后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规定存续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乙公司在收到要约后的两周内作出承诺,通常可被视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的回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需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评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定责任的归属。
丙以口头形式向丁发出要约,且未规定承诺期限,丁在听到要约后即刻表示同意。然而之后丙反悔,称丁的承诺超出了期限。
在此情形下,由于是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且未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丁立即作出承诺才对丙产生约束力。丁在听到要约后即刻表示同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承诺,丙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