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的创意。只有在创意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
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其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A 公司提出了一个极具创意的广告方案,但仅停留在口头讨论阶段,并未形成具体的作品。后该创意被 B 公司借鉴并实施,A 公司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创意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它没有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最终驳回了 A 公司的诉讼请求。
C 作家在脑海中有了一个独特的小说创意,但还未开始创作。此时另一位作家根据类似的创意创作并发表了小说,C 作家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C 作家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因为仅存在于脑海中的创意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创意若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通过有形的形式转化为作品。这就提醒人们,当有好的创意产生时,应及时将其通过具体的创作行为呈现出来,形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同时,对于他人的创意,也不能随意窃取或模仿,即使创意本身不受保护,但如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他人已有的表现形式相似度过高,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著作权法对于创意和作品的界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