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过错方拒不同意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的,是会准予离婚的。对方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甲发现其配偶乙有多次出轨行为,乙拒绝离婚。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乙出轨的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根据甲的请求判决乙给予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二:丙长期遭受配偶丁的家庭暴力,但丁不同意离婚。丙向法院提交了遭受家暴的证据,法院确认情况属实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支持了丙的离婚损害赔偿要求。
在这类情况下,无过错方一定要注意收集过错方的相关过错证据,证据的充分与否往往对案件的结果起着关键作用。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过错方的行为也会依法进行评判和处理。无过错方要坚定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必因过错方的不同意而退缩,法律会给予应有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