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等级划分不满,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李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他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工伤等级划分不满意,于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最终获得了更为合理的鉴定结果。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充分运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不合理的工伤等级划分进行了纠正。这提醒我们,当对工伤等级划分存在异议时,一定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更高一级的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轻易放弃或延误时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张女士因工受伤后,对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有不同看法。她依法在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过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重新鉴定,改变了之前的结论,使她得到了应有的工伤待遇。
从张女士的事例可以看出,法律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伤等级划分方面的申诉权利。如果对初次鉴定结果不认可,要坚定地通过合法途径去争取更准确的结果。同时,这也要求相关部门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时要更加严谨、公正,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