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价证券的分割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李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对共同持有的股票分割产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鉴于该股票的市价确定存在一定难度,最终依据数量按比例进行了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判决,以数量按比例分配有价证券,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夫妻双方,在面临此类财产分割时,应理性对待,若协商不成,交由法院公正裁决。
王某和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对于共同拥有的债券分割僵持不下。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债券的特殊性,按市价分配确实困难重重。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债券的数量进行了合理的比例分配。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在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时的明确指引。当遇到有价证券分割困境时,法院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恰当的判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