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原则上子女应当随母方生活,但是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陈某与张某在哺乳期内离婚,张某以陈某患有严重疾病为由请求直接抚养孩子。经法院查明,陈某确实患有久治不愈且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另一案例中,李某和王某离婚,王某虽处于哺乳期,但李某举证王某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
在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对于男方要孩子的请求,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如上述案例所示,当母亲存在特定不利于子女抚养的情形时,男方的请求有可能得到支持。但男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母亲存在相应情形,这需要严谨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运用。同时,法院也会从子女的最佳利益出发,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孩子能在最适宜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