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的抚养有两种形式: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后李某因工作变动需长期驻外,无法很好地照顾孩子,张某遂提出变更抚养权,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一致并变更了抚养关系。
王某和赵某在离婚后,赵某发现王某对孩子有虐待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查属实后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需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如上述案例中,李某因客观情况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通过协议变更较为妥当;而王某存在虐待子女的不当行为,赵某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了孩子的权益。当面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问题时,父母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孩子的感受和需求。法律的规定旨在保障孩子能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各方都应尊重和维护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