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的工伤认定时间是1年零60天。工伤认定时间不是由《劳动合同法》认定,而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但其所在单位未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在事故发生 10 个月后自己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了认定。后经鉴定,王某构成工伤,依法享受了相应的工伤待遇。
李某所在单位在其发生事故后超过 30 天也未申请工伤认定,李某在事故发生 1 年后才想起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时间,导致其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获得相应赔偿。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其应尽的义务。若未按时申请,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对于职工来说,也应清楚知晓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和时间限制,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因超过期限而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决定,确保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