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张某开设网络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 5 万元,远超 3 万元的标准,被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李某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为 5 万元,高于 3 万元,其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开设赌场罪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例充分表明,当涉及的抽头渔利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达到或超过法定标准时,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重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些量刑情节对于公正判决至关重要,同时也提醒人们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避免陷入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