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女儿能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一: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土地确权,其女儿主张继承。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顺利继承了土地的确权。
案例二:李某的土地确权在其离世后引发争议,其兄弟姐妹认为女儿不应继承。但经法院判定,按照法律,女儿享有继承权,最终女儿继承了土地确权。
在土地确权的继承问题上,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顺序。女儿作为子女的一部分,依法享有继承权。如遇到相关争议,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各方都应尊重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确保继承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这就需要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准确解读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