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基本条件如下: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甲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且经评估无再犯罪危险。服刑三年后,甲符合假释条件,被准予假释。
案例二:乙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五年后,一直认真遵守监规,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风险,但因其曾因暴力犯罪被判刑,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假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假释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对于像案例一中的犯罪分子,其满足了各项条件,通过假释可以更好地促进其回归社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而案例二则明确展示了法律规定的不可突破的红线,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分子,即使其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也不能予以假释,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假释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