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离婚对方不同意,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对方不同意,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李某发现张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李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张某出轨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王某要求离婚,赵某不同意。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判决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通过诉讼途径是有效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应注重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同居、家暴、恶习等方面的证据,这对法院的判决起着关键作用。同时,法律规定给予了一定的时间和条件限制,以确保离婚决定的慎重性。但如果确实符合离婚条件,法院会依法保障当事人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