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调岗降薪的,劳动者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而且也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降低其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在怀孕期间被公司无故调岗降薪,她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均无果。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进行调查后,责令公司恢复李某原岗位和薪资。但公司拒不执行,李某便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按照原合同履行对李某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维权行动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当孕期女职工遭遇不公正的调岗降薪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