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法院一般是不可更改的,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巨大瑕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认为存在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改。但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巨大瑕疵,最终法院维持了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还有一个案例,当事人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包括现场新发现的关键物证以及多个证人的证词,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之处,法院经过审查和核实后,依法对责任认定书进行了更改。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否更改是非常谨慎的。如果没有足够且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认定书存在重大问题,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去更改。这也体现了对交警部门专业认定的一定尊重。然而,一旦当事人能够拿出确实可信的证据表明认定书有误,法院也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面对责任认定书时,当事人要理性对待,若有异议,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