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就是指计算机软件,准确的来说是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像是计算机软件的组成程序,内容,功能规格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而且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也是自愿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案例一:甲公司开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但未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乙公司推出了一款与之高度相似的软件,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大成功。甲公司发现后,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公司未登记著作权,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的独创性开发,最终判定乙公司侵权。
案例二:A 个人独立开发了一款专业软件,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来 B 公司在未经 A 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软件用于其商业项目。A 得知后,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顺利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未进行登记,只要能证明对软件的独创性开发,依然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登记能为维权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会坚决予以制裁,以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应重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遇到侵权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