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减刑的条件的方可减刑。
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张某因犯罪被判 5 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他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监规,还多次帮助其他服刑人员解决矛盾,获得了监狱的表扬奖励,最终获得减刑。
李某在服刑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监狱进行技术革新,为监狱节省了不少成本,因其突出表现,得到了减刑的机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被判 5 年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规定,努力改造自己,通过自身的表现获得认可,就有减刑的可能。法律明确规定了减刑的条件和情形,这既是对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一种激励,也是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应当抓住这些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同时,监狱等相关部门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减刑程序,确保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