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有下列权利:
1.独占实施权。
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
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放。
7、质押权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项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甲公司发现后,运用请求保护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胜诉并得到相应赔偿。
案例二:专利权人丙公司将其拥有的专利进行质押,与金融机构达成合作,获得了急需的资金支持,实现了专利权的经济价值转化。
在案例一中,甲公司很好地行使了其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尤其是请求保护权,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提醒其他专利权人,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专利。
在案例二中,丙公司对质押权的运用十分恰当,这展示了专利权除了其技术层面的价值外,在经济和金融领域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专利权人应充分认识到自身权利的多元性和可利用性,以实现专利权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