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但未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及替代方案。术后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身体状况恶化。患者认为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另一案例中,患者张某在接受特殊检查时,医生仅简单说明了检查过程,未提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检查后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对自身健康造成了损害。
在这些案例中,很明显医务人员没有完全履行《民法典》所规定的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对于自身病情、治疗措施、风险及替代方案等享有知情权,这是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重要基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若因未履行该义务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提醒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