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员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家政人员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家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家政人员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家政人员工资,家政人员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某通过家政公司介绍到张某家做保姆,家政公司收取中介费后,李某的工作安排和工资都由张某直接负责,家政公司也不对李某进行管理。后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家政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家政公司仅为中介作用,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能要求家政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应向雇主张某主张相应权利。
王某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派遣到刘某家工作,工作内容和工资由家政公司确定,且由家政公司发放工资给王某,王某受家政公司管理。后王某发生意外事故。
这种情况下,王某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发生意外事故,可依法要求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