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的类型:
1、想象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3、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一:甲为了盗窃财物,破坏了他人的门锁进入屋内,在盗窃过程中又故意损毁了屋内的贵重物品。甲的行为就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案例二:乙为了实施诈骗犯罪,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其目的行为是诈骗,手段行为是伪造公文,构成牵连犯。
在上述案例一中,甲的一个盗窃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这充分体现了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认定这种罪数形态,以确保公正量刑。
在案例二中,乙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虽然存在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通常应按照其主要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但在具体案件中也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