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如果没有约定的,依据主观恶意程度、实际违约事实、造成损失等因素确定。
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李某离职后违反协议,入职了一家竞争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100 万元违约金过高,结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了违约金数额。
案例二:张某从原公司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进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由于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法院根据张某的主观恶意、违约行为及给原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判定张某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违约金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若有明确约定,一般应按约定执行,但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法院有权进行调整。如无约定,法院会全面考量各种情况来判定违约金。劳动者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用人单位在约定违约金时,也应合理确定数额,以避免在诉讼中被调整。同时,双方都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