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只在必要时,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案例一:某患者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家属对医疗过程存在诸多质疑,纠纷涉及多项复杂医学问题。在地方医学会鉴定后,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后中华医学会应要求组织了技术鉴定,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判定。
案例二:一起涉及全国多家知名医院的医疗纠纷,病情罕见且诊治过程极具争议性,地方医学会鉴定难以满足需求,最终中华医学会介入,凭借其专业权威性,为该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在医疗纠纷中,对于是否需要中华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当确实存在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中华医学会的介入能够以其更高的专业水准和权威性来对争议进行准确判断,这对于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各方也应尊重和遵循鉴定结果,依法依规处理纠纷,以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