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二、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过错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者王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与医院产生纠纷。医院主张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王某认为这并非必要前置条件,双方僵持不下。
另一案例中,张某在就医过程中与医院就治疗方案产生分歧,医院态度强硬,未平等对待张某的意见,导致纠纷升级。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相关规定,确实不应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唯一前置,患者有权直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医院应尊重患者意愿,积极配合解决纠纷。在第二个案例里,医院未遵循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平等交流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基础,医院应给予患者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避免矛盾激化。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务必严格遵守这些基本原则,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