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案例一:张某欲将一处存在权属争议的房产进行抵押,在办理抵押手续时被相关部门拒绝。后经证实,该房产的产权归属确实存在纠纷,若进行抵押可能会引发后续一系列复杂问题。
案例二:李某有一处被依法查封的房产,其在不知查封情况下试图将该房产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最终抵押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在房产抵押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类型要明确知晓。像权属有争议的房产,因其产权不清晰,进行抵押会给各方带来潜在风险,很可能导致抵押无效或引发纠纷。而对于依法被查封等的房产,其处置权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进行抵押也是不被允许的。当事人在进行任何房产相关交易时,都要充分了解房产的实际状况和法律限制,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