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两年后,他感觉身体状况越发不如从前,伤残情况似乎加重了。于是,王某及其家属申请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上升为八级。
李某曾遭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一段时间,其受伤部位出现了新的问题,导致其行动更加不便。在满一年后,李某所在单位为其申请了复查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伤残程度有所加重。
在实践中,当遇到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关注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鉴定。这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鉴定结果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各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病情变化的医疗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