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迟延交付房租房东是不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房东需要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如果在房东催告的期限到达后,承租人仍不予交付的,此时房东便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客小张因资金周转问题,连续两个月未按时交付房租。房东老王在多次催促无果后,欲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但在咨询律师后得知需先行使催告权。老王便向小张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在一周内交付房租。一周后小张仍未交付,老王这才依法解除了合同。
在这起案例中,房东老王的做法是正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他没有一开始就直接解除合同,而是按照法律要求先催告,给予了租客合理的时间去解决支付问题。当租客在催告期限后仍未履行交付房租的义务,此时房东解除合同是于法有据的。这也提醒广大房东和租客,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