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甲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众多购房者在购房后迟迟无法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引发纠纷。
乙开发商虽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导致工程进度缓慢,无法按时交房,购房者纷纷维权。
在房产纠纷中,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如案例中,甲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就预售,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而乙开发商未达到资金投入要求便预售,这不仅会导致工程出现问题,也给购房者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损失。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开发商是否符合预售条件,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监管,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