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和解协议,其实质是医患双方针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成的民事合同。
如果医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如果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应当视为可撤销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一:患者李某在医院治疗后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但之后发现协议中对一些重要医疗事实存在隐瞒,导致其权益受到极大损害,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案例二:王某与医院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现协议内容明显对自己不利,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通过诉讼成功撤销了协议。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非不可推翻。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然无效。而在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时,患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协议的签订应建立在双方充分了解事实、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判断,以确保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