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甲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期间,甲积极改造,认真遵守监规,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评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最终获得假释。
案例二:乙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其在狱中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一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相关程序后被准予假释。
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是否适用假释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当给予其获得新生的机会。但同时,假释的决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罪犯在狱中的表现、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司法机关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适用假释制度,既保障社会安全,又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假释制度的合理运用,有助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