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案例一: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私自与一些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交往,后被监督机关发现,依法对其作出处理,撤销了假释。
案例二:张某在假释期间,未向监督机关报告就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去外地游玩,经发现后,其假释资格被取消。
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这既是对犯罪分子自身的约束,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要求。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假释被撤销,重新回到监狱执行刑罚。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和张某,他们对规定的漠视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犯罪分子应时刻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应尽的义务,监督机关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