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王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最终,经过再次鉴定,明确了医院存在的过错和责任。
李某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通过这次鉴定,更加准确地界定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在医疗纠纷中,重新要求医疗鉴定的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及时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是关键,这能避免错误结论的产生,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处理。同时,双方共同委托进行再次鉴定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能减少争议和矛盾,使得鉴定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操作,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若遇到阻碍或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