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也是有继承权的,但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王某有三个子女,其年老后一直由长女照顾,其他两个子女很少探望和关心。王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两个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却要求平均分配遗产。最终法院判决,长女适当多分,未尽赡养义务的两个子女少分。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当子女未尽此义务时,在遗产分配上就应当体现出这种差别对待。法律旨在维护公平和正义,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对尽到扶养义务者的合理回报。
张某生前一直独自生活,其子女虽有能力但长期对他不管不顾。张某去世后留下房产等遗产,其子女却以继承人身份要求继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些子女因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大部分遗产被分配给了一直照顾张某的邻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不会支持那些不履行赡养义务却还妄图平等继承遗产的行为。同时,这也提醒人们,扶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其他人的照顾和付出也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遗产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实际行动和贡献为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