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一:王某驾驶三轮车将行人李某撞伤致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 15 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驾驶三轮车与骑自行车的赵某发生碰撞,赵某腿部骨折。经核算赵某的损失为 8 万元,因张某经济困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分期支付赔偿款。
在这类三轮车撞人骨折的案件中,赔偿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这是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关键。其次,对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公正裁决。同时,双方也可通过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但需注意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