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属于急、危、重病人,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未做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地转科、转院,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属于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患者李某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医院以床位已满为由拒绝收治,导致李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事后经鉴定,医院的拒绝收治行为存在过错。
案例二:王某因严重外伤被送至某医院,医院未进行任何检查和处理就将其转至其他医院,在转院途中王某因伤势过重去世。
在这些案例中,医院明显违反了其应尽的职责。对于危重病人,医院有义务进行积极的救治,而不能随意推诿或不负责任地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必须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同时也提醒广大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救治义务,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