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就孩子的探望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有一定约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矛盾。最终通过法院判决,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保障了王某的探望权。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离婚后,陈某以张某探望时的某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张某的探望权。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部分情况属实,依法作出了中止探望的判决。
在涉及探望权的案件中,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协议,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基础。但当协议无法履行或存在争议时,法院会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法律也给予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和需要,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如果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过激或不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