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持有伪造的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王某在明知是伪造发票的情况下,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十份,票面额累计达三十万元。最终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持有伪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五十份,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有伪造发票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对“明知”的把握以及对持有数量的准确认定。如上述案例,当事人持有伪造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均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单位犯罪中,不仅单位要承担罚金刑,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刑责。这也提醒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