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具体如何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情节较轻的,是有可能只处罚款,不拘留的。
嫖娼情节较轻的情形:
(1)尚未发生性关系的。违法当事人已经谈妥价格但尚未支付金钱或已经支付金钱,若双方尚未发生性关系即被查获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到底是处以拘留还是罚款,这属于警察叔叔的自由裁量权,大原则是,认错态度好或不适宜拘留的将被处以罚款。
(2)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违法当事人系第一次进行卖淫或嫖娼,且在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表示认错认罚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3)通过口淫、手淫等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若违法当事人未直接通过性器官发生性关系,而是采取口淫、手淫、X推等方式变相进行性交易,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一:王某在嫖娼时刚与对方谈好价格,还未实际发生性关系就被警方抓获,警方鉴于此情形认定其情节较轻,最终对王某处以五百元罚款。
案例二:李某系初次嫖娼,被查获后积极主动认错认罚,态度良好,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后对其作出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来进行处罚判定。对于嫖娼行为,虽然存在情节较轻可不拘留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嫖娼是被允许或可轻视的违法行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此类违法活动中。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时也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一旦涉及此类案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