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案中非法所得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一:张某等人通过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警方在侦查中确定了他们的投注点数以及每点对应的金额,据此准确计算出其赌资及非法所得,最终依法对相关款物进行了追缴和没收。
案例二:李某开设线下赌场,现场查获了大量用作赌注和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其通过赌博赢取的财物,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非法所得予以了没收处理。
在赌博案件中,对于非法所得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这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在涉及网络赌博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注点数与实际金额的换算。而对于线下赌博,对于现场查获的相关款物的性质认定也需谨慎。只有做到准确认定和依法处理,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同时对赌博犯罪起到有效的打击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