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能够获取减刑的,是可以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王某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他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表扬,并且还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技术革新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有重大立功表现。最终,经法院审查批准,王某成功从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
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一直保持良好的改造态度,不仅有悔改表现,还在监狱发生火灾时,不顾自身安危奋勇救人,有突出的立功表现,后经法定程序,其刑罚也得以从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能否改为有期徒刑,关键在于罪犯是否满足减刑的条件。如案例中的王某和张某,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良好表现,依法获得了减刑的机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但同时,减刑的认定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