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区如下:
1、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分居两年只是判断是否感情破裂的其中一个因素,因此只是分居两年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2、对方起诉离婚,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即是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也会判决离婚。
3、如果自己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只有婚外情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如重婚的情况的才会判决给予无过错方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乙起诉离婚,而甲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丙掌握了丁有婚外情的证据,但丁的婚外情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丙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赔偿未获支持。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容易陷入各种误区。就像上述案例所展示的,分居两年并非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感情状况。而对于婚外情证据的运用,也必须符合法定的过错情形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当事人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误解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在面对离婚纠纷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