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如下: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案例一:某知名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一家出版社擅自出版发行。该作家以侵犯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行权等为由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和道歉。
案例二:一位画家的作品在展览中被主办方进行了不当修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画家以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主办方诉至法院,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一个案例中,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他人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和决定发行的权利,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通过法律途径,作家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利,也警示了其他侵权者。
在第二个案例中,主办方对作品的不当修改违背了画家的意愿,损害了作品的完整性。画家运用法律赋予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力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障了作品的艺术价值和自身权益。这提醒我们要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避免任何可能导致侵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