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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瑞律网整理发布 51°c 2024-12-26
导读:知识产权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如下:(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如下: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举例说法】

案例一:某知名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一家出版社擅自出版发行。该作家以侵犯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行权等为由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和道歉。

案例二:一位画家的作品在展览中被主办方进行了不当修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画家以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主办方诉至法院,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在第一个案例中,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他人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和决定发行的权利,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通过法律途径,作家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利,也警示了其他侵权者。

在第二个案例中,主办方对作品的不当修改违背了画家的意愿,损害了作品的完整性。画家运用法律赋予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力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障了作品的艺术价值和自身权益。这提醒我们要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避免任何可能导致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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