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人入股的,可以按照入股的比例或者股权占比来分配收益,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分公司入股必须是具备法人分公司才可以,没有法人的分公司是不可以入股处理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甲公司设立了分公司,在分公司运营过程中,有外部人员想要入股该分公司。经协商后,按照双方约定的入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然而,在后续的公司新增资本时,却因对认缴出资的比例产生分歧而引发争议。
乙公司的分公司有他人入股,在分配问题上,起初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红利分配,但后来部分股东提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想法,各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导致矛盾出现。
在分公司入股的情形中,入股比例或股权占比是分配收益的重要依据,但需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全体股东约定可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应依约定执行。同时,明确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对于入股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事,避免因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应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