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学发现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而科学发明才可以授予专利权,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案例一:在某科研项目中,研究团队发现了一种新型的物质,但该发现仅仅停留在对物质本身的揭示,没有进一步形成具体的技术方案。最终,该团队的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
案例二:某科学家宣称发现了一种独特的自然现象,但在申请专利时,因其只是对现象的描述,缺乏具体的可实施的发明内容,而被专利审查机构驳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单纯的科学发现确实不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授予是基于具体的发明创造,即对产品、方法等有实质性创新和可实施的技术方案。法律如此规定,旨在保护真正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发明,避免对基础科学发现的过度垄断,以促进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和广泛应用。同时,这也提醒科研人员和创新者,在追求专利保护时,要明确区分科学发现和科学发明,确保所申请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以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