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老人的子女先于老人死亡的,由老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孙子有代为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小张的父亲在小张年幼时就去世了,后来小张的爷爷也离世了。爷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在处理遗产时,小张主张自己享有代位继承权,要求继承爷爷的部分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父亲先于爷爷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小张作为其父亲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有代位继承权的。他有权代替父亲继承原本父亲应继承的那份遗产份额。当然,具体的继承情况还需结合遗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亲属的情况综合判断。但小张的代位继承权是明确受到法律保护的。
李某的姑姑早年间去世了,姑姑没有子女。后来李某的爷爷也去世了,李某认为自己作为姑姑的侄子,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留给姑姑的那部分遗产。
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法律规定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有代位继承权。李某的姑姑并非其父亲或母亲,所以他不能依据代位继承来主张这部分遗产。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来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