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一: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突发罕见的严重过敏反应,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经鉴定,该情况属于患者体质特殊导致的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二: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输血治疗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但患者仍出现输血感染。后查明是血液本身在采集时就已被感染,属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这些情形中,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比如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能苛求医护人员做到万无一失;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原因导致的后果,也不应完全归咎于医疗机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实际情况中,仍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诊疗职责。同时,患者及家属也应理性看待这些规定,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