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可以起诉离婚,在国外的一方,如不能回国参加诉讼,应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手续、身份证件及其它法律文书均需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王某在国内,李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决定在国外起诉离婚。李某按照规定办理了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手续等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顺利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对该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在这种涉外婚姻的离婚案件中,法律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要及时准确地办理好相关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法院也会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来公正裁决,以维护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途径,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严谨和公正。
张某在国外,其配偶在国内,张某欲起诉离婚。张某未按照要求对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手续等进行使领馆公证,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案件被拖延。后张某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才使得案件得以继续审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程序的要求非常关键。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整个诉讼进程的受阻。当事人一定要明晰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避免因自身的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依法依规行事,才能保障自身利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