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单位法定有下列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单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长期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小张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小张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小李所在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小李多次催要仍未得到解决。于是小李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诉求也得到了支持。
在上述案例中,小张和小李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与单位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违法行为而导致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