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一:甲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六年,双方签订合同后并未进行登记。后甲又将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登记。最终法院判决乙不能对抗丙的权利。
案例二:A 公司与 B 村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生效,但未进行登记。期间,B 村又将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给 C 公司,C 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在纠纷中,法院认定 A 公司因未登记不能对抗 C 公司。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当事人应当重视登记的重要性。虽然流转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可能面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如上述案例,未登记的一方可能会遭受权利上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登记。同时,各方在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交易时,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