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只能是非专有、非独占的;其受益人除了与企业或企业的商誉一道转让外,受益人不得再行转让。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拥有一项关键技术专利,但长期未进行充分实施。其他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获得了强制许可,从而推动了该技术在行业内的更广泛应用。
案例二:一家大型企业的专利权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活跃度。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对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限制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在特定情况下,社会能够从先进技术中受益。强制许可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专利权人也应积极履行专利实施的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而导致强制许可的发生。这有利于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