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从犯警察抓人可以撬门,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可以采取一些强制和暴力措施的。警察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警方在对从犯实施抓捕时,遇到其紧锁房门抗拒抓捕的情况。警方在表明身份和执法意图后,依法采取了撬门的措施,成功将该从犯抓获。最终,该从犯在审判中被依法定罪量刑。
另一个案例中,警察在对聚众斗殴从犯进行抓捕时,同样面临阻碍,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判断,采取撬门方式进入屋内将从犯控制,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撬门抓人是有法律依据和正当性的。当面对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而紧闭房门时,警察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来完成抓捕任务。但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强制手段的实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滥用权力。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逃避法律制裁是不可取的,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理。